(2017)陕0624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安伟申请执行孙战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伟,孙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安伟,男,汉族,1975年6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沿河湾镇前街行政村大花渠村。被执行人孙战艳,女,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贺庄。本院在执行安伟与孙战艳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伟与被执行人孙战艳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安伟于2017年6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孙战艳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37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