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1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俭与被申请人毕金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俭,毕金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1财保11号申请人:王国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成宏,男,黑龙江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毕金库,男。申请人王国俭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毕金库所有的绥芬河市福宁雅居小区15号楼27号、31号的车库予以查封。申请人王国俭以其所有的大众汽车一辆、担保人宋跃军以其所有的哈弗汽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国俭为防止被申请人毕金库将财产转移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毕金库所有的绥芬河市福宁雅居小区15号楼27号、31号的车库,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二、查封申请人王国俭以其所有的大众汽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三、查封担保人担保人宋跃军以其所有的哈弗汽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申请人王国俭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