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顾举平与钱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雪清,顾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民终2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雪清,男,199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宗根,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举平,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钱雪清因与被上诉人顾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9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钱雪清上诉称:上诉人分二次向被上诉人借款共3万元,但实际交付款项时被上诉人己预扣了月利率为15%的利息,并且之后上诉人已多次向被上诉人归还过利息。本案是案外人戴敏峰叫上诉人将借款转借给陈凯,后陈凯失踪,本案与案外人张建华、钱卫东、孔祥钦诉上诉人的民间借贷一案相关联,该案上诉人正在申诉中,相关债权人均属于合谋诈骗性质。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把本案和上诉人正在申诉的案件合并审理,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顾举平辩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的借款金额为3万元,之后上诉人并未归还过本金及利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借款使用情况不清楚,也不认识陈凯,亦与上诉人与他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案无关,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合谋诈骗之说。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顾举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钱雪清归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钱雪清承担。后顾举平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钱雪清归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由钱雪清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14日,钱雪清出具借条,言明“今本人钱雪清因生意需要向顾举平借人民币叁万元整。”借条上另注明担保人戴敏峰。2016年2月18日,钱雪清出具借条,言明“今本人钱雪清向顾举平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整,以前一切欠款已结清。”就借款金额,双方认可出借借款本金计3万元。就款项交付及归还情况,双方各执一词:顾举平称于2015年9月14日交付钱雪清现金3万元,双方未约定利息。钱雪清称2015年夏天顾举平交付2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5%,后顾举平又向其出借1万元,合计3万元,钱雪清出具本案借条。就款项归还情况,钱雪清称截至2015年9月14日其已归还五六千元,之后未归还款项,顾举平称钱雪清分文未还。一审庭审过程中,经一审法院与戴敏峰电话核实,对方称借条出具时其在场,钱雪清未归还顾举平款项,顾举平出借钱雪清的款项后交由陈凯使用,并由陈凯向钱雪清出具借条。以上事实,由借条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顾举平提供相应证据且双方一致认可顾举平向钱雪清出借本金3万元,钱雪清辩称偿还了顾举平部分利息,但未就此提交证据,且顾举平对此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对钱雪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顾举平依据借贷关系主张钱雪清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钱雪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顾举平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钱雪清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归还借款3万元,已向法院提供了由上诉人出具的借条证明,并且双方在一审中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借本金3万元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二审所称被上诉人交付款项时己预扣了月利率15%的利息,之后上诉人也多次向被上诉人归还过利息的主张,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对此也未举证证明,本院难予采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与案外人张建华、钱卫东、孔祥钦诉上诉人的民间借贷一案存在法律上的关联性,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合谋诈骗上诉人的行为,上诉人要求将本案和上诉人正在申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合并审理,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没有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钱雪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钱雪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伟审判员 徐 辉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