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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世宝贵金属有限公司、牛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世宝贵金属有限公司,牛童,叶圣英,李世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3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世宝贵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开发区晋安路西段荣勋花园**号楼金良阁****号。法定代表人:叶圣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牛童,女,汉族,1986年11月21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胜,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一审被告:叶圣英,女,汉族,1977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杞县。一审被告:李世宝,男,汉族,1976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杞县。以上二一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超,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系特别授权。上诉人开封市世宝贵金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牛童、一审被告叶圣英、李世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1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封市世宝贵金属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张 洁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亚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