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盛江强奸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盛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16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盛江,男,1968年8月1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长春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长春市绿园区,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8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07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10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盛江犯强奸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岳琳、侯玉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盛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8日7时许,被告人张盛江冒充杨某的丈夫给杨某打电话,称其将别人打伤了需要赔偿,随后又冒充伤者的家属将被害人杨某骗至长春市绿园区长客宾馆311房间,以胁迫手段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并以索要赔偿款的名义骗取杨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盛江于2017年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盛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西安广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短信截图、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张盛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盛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盛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张盛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盛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所得财物,应予退赔给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盛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盛江退赔人民币五千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徐朝峰审 判 员 王京京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冰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