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市腾川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品韵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腾川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品韵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4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腾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梅园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73657392A。法定代表人:童家富。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品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后仓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2780445894B。法定代表人:范其波。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898号宁波市腾川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品韵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4433.3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