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31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高景春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能保德电厂项目部、高玖占劳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景春,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能保德电厂项目部,高玖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1民初521号原告:高景春,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濉溪县临涣镇毛庄村。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香樟大道218号。法定代表人:董俊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能保德电厂项目部,地址: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法定代表人:盛明,项目部经理。被告:高玖占,男,现年55岁,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保德县孙家沟乡牧塔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景春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安徽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晋能保德电厂项目部、高玖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景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