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乾与曹亚南、陈绥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乾,曹亚南,陈绥莉,毛建华,韩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569号之一申请人:韩乾,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曹亚南,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陈绥莉,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户籍不详,现住榆阳区,无固吧定职业,身份证号码不详。被申请人:毛建华,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申请人:韩树林,男,1961年8月4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乾与被申请人曹亚南、陈绥莉、毛建华、韩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韩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韩树林及其妻子程秋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王家楼芹政巷东三排11号-1号房屋(产权证号:00××80)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韩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韩树林及其妻子程秋霞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王家楼芹政巷东三排11号-1号房屋(产权证号:00××80)一套,房屋建筑面积为68.6平方米;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