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邱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刑初19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某,男,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2016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2(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租用我区布吉街道华龙新村等地为经营点,通过百度贴吧发布出售发票的信息吸引他人网上购买发票,长期从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5月24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我区布吉街道华龙新村一文具门口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同时在华龙新村缴获邱某某作案用电脑、手机等物。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依法对邱某某工作电脑进行检查。经检查: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邱某某通过4448****6、5785****8、5835****9等7个QQ号收集陈某、何某等购票人的开票信息后,将伪造的发票出售给上述人员,开票总金额达人民币20380833元。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具体查实:1、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向购票人陈某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13份,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99686.31元;2、2O16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向购票人何某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30份,票面总金额达人民币420000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出售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并以深龙检量建[2017]162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二到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辩称开票总金额中含部分未开出的数额,并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2(另案处理)以牟利为目的,租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华龙新村等地为经营点,通过百度贴吧发布出售发票的信息吸引他人网上购买发票,长期从事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5月24日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华龙新村一文具门口抓获被告人邱某某,同时在华龙新村缴获邱某某作案用电脑、手机等物。侦查过程中,公安人员依法对邱某某工作电脑进行检查。经检查: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期间,邱某某通过4448****6、5785****8、5835****9等7个QQ号收集陈某、何某等购票人的开票信息后,将伪造的发票出售给上述人员。QQ聊天记录显示,开票总金额达人民币20380833元。未提取到全部发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具体查实:1、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向购票人陈某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13份,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299686.31元;2、2O16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向购票人何某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30份,票面总金额达人民币420000元。经鉴定,上述43份发票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台式电脑1台、三星手机2部、诺基亚手机1部、苹果6S手机1部等;2.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QQ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提取笔录、伪造的发票43张、稿纸3张等;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陈某、于某、何某、郭某、谢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证明、精神状态与辨认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当庭出示及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出售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能当庭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于缴获的70余万元发票以外的发票金额,本院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已扣除先前羁押的37天,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台式电脑1台、苹果6SPlus手机1部,三星SM-C5308W手机1部,三星GT-19060手机1部,诺基亚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川人民陪审员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闵素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芊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