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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蒲代清与张兵吉、乔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代清,张兵吉,乔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49号申请执行人:蒲代清,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子午镇檀树坪村一组。被执行人:张兵吉,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前锋小区2号楼西单元202室。被执行人:乔欢(张兵吉之妻),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前锋小区2号楼西单元202室。申请执行人蒲代清与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偿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的借款1125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587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在银行无存款。因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在另案中已对张兵吉的房屋及车辆进行了查封,且对其房屋正在评估、拍卖当中。同时,本院也向张兵吉所承建的施工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应支付张兵吉的工程款停止支付。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于2017年7月30日前偿还蒲代清借款1125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费1587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张兵吉、乔欢于2016年12月30日前偿还蒲代清借款1125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张兵吉、乔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