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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晓龙与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龙,兰考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12行初19号原告赵晓龙,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代理人符波,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其芳,住所地兰考县裕禄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00536699-2。委托代理人程伟,兰考县国土资源局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云龙,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赵晓龙诉被告兰考县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案,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晓龙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晓龙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董合义审 判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司艳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方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