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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市欧达斯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欧达斯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欧达斯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黄金祥,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陈明荣,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欧达斯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欧达斯玻璃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薄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