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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世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克吉日嘎拉典当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世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孟克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71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世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茂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振刚,男,1949年11月5日出生,蒙古族,杭锦旗党校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孟克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杭锦旗乌兰牧骑职工。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世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孟克吉日嘎拉典当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