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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812号原告:肖某,女,1991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被告:王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爱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玲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