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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4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清丽与高宝新、崔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丽,高宝新,崔绍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147号原告:陈清丽,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高宝新,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崔绍利,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陈清丽与被告高宝新、被告崔绍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清丽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74���,减半收取2237元,由陈清丽承担。审判员  逄锦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鞠晓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