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恢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凤艳与孙立臣、宫昭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艳,孙立臣,宫昭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凤艳,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孙立臣,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宫昭仁,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凤艳与被执行人孙立臣、宫昭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凤艳与被执行人孙立臣、宫昭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恢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忠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