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美英、罗耀奎等与王天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美英,罗耀奎,王天发,刘冬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543号原告:赖美英,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罗耀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天发,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冬金(系王天发之妻),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赖美英、罗耀奎与被告王天发、刘冬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赖美英、罗耀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美英、罗耀奎以被告王天发、刘冬金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美英、罗耀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赖美英、罗耀奎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鸿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