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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美英、罗耀奎等与王天发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美英,罗耀奎,王天发,刘冬金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4民初1543号原告:赖美英,女,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罗耀奎,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王天发,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告:刘冬金(系王天发之妻),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赖美英、罗耀奎与被告王天发、刘冬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赖美英、罗耀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美英、罗耀奎以被告王天发、刘冬金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美英、罗耀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赖美英、罗耀奎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阙美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鸿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