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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514号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21720497E,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昌华,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刘磊(实习),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57976785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城胜利北路。法定代表人:徐钊国,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南京同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