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段春峰申请执行侯峰、段威、高陵佳运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春峰,侯峰,段威,高陵佳运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段春峰。被执行人侯峰。被执行人段威。被执行人高陵佳运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华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段春峰与侯峰、段威、高陵佳运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与其他八个执行案系同一被执行人,该九案合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侯峰在监狱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段威除名下有车辆外(该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高陵佳运华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纳案件款20万元,申请人按比例已受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1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