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曹泽如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泽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297号罪犯曹泽如,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闽012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泽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泽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泽如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曹泽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曹泽如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余刑不足以呈报的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泽如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