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宗安与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宗安,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赵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737号原告:何宗安。被告: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庆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鹏,该公司法律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起,北京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月中。被告:赵虎。原告何宗安与被告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赵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何宗安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宗安撤回对瑞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月中赵虎的起诉申请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宗安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3元,由何宗安负担。审判员张守涛二O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强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