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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于志国、孟祥娟、于海源与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国,孟祥娟,于海源,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于洋,男,1984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王庆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被执行人吉林市亨昌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5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家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