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郑艳磊与郑小艳、朱胜国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艳磊,郑小艳,朱胜国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1050号原告(执行案外人):郑艳磊,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医生,现住南和县。被告(被执行人):郑小艳,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被告(申请执行人):朱胜国,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农民,南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艳磊与被告郑小艳、朱胜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艳磊与被告郑小艳、朱胜国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玉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