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朝峰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朝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38号罪犯黄朝峰,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朝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2497元上缴国库、责令退赔给被害人人民币107315元(其中10474元与郭荣钦共同退赔)。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闽01刑更72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朝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朝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朝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朝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朝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