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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民初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2003号原告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娄东村。法定代表人王永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有志。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北路112号。负责人张兵。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北街7号。法定代表人杜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通风空调安装分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9元,由原告江苏永昌膨胀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