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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会会与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会,徐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26号原告:陈会会,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徐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陈会会与被告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会会对被告徐新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可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