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会会与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会,徐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626号原告:陈会会,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徐新霞,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陈会会与被告徐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不能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会会对被告徐新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臧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贺可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