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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阿荣旗鑫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阿荣旗鑫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721民初870号之一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洲市。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昂,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纯田,内蒙古君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荣旗鑫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法定代表人:卢继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鹤婷,内蒙古敖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宇,内蒙古屹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有限公司与被告阿荣旗鑫顺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中与被告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为肖昂,而非原告,且原告未依法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66.69元(均申请缓交至开庭前),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占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