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民初20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廖静娇与江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静娇,江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454号原告:廖静娇。被告:江汉强。原告廖静娇与被告江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士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诉讼过程中,被告于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异议,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的裁定予以维持。后本案变更为由审判员杜程蕾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称要打官司,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遂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告转账了5000元,但一周后原告发现被告所称的借款理由不属实,于是要求被告偿还款项,但经多次追讨,被告均拒绝清偿。被告没有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银行业务凭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QQ聊天记录,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纳。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将现金2000元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另外3000元支付给被告。经原告追讨,被告没有归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取了原告出借的款项5000元,经原告催告后仍未偿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该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江汉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静娇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汉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向原告廖静娇支付,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建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