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刘艳琴与叶益飞、卢洪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琴,叶益飞,卢洪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41号原告:刘艳琴,女,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委托代理人:梅亚宝,浙江新之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益飞,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卢洪震,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缙云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代表人:杨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琳海,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艳琴与被告叶益飞、卢洪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缙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艳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刘艳琴负担。审 判 员 王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夏 景?PAGE*MERGEFORMAT?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