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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执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北尚乐华兴建材商店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北尚乐华兴建材商店,王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1执44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北尚乐华兴建材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北尚乐村。被执行人王显明,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北尚乐华兴建材商店与王显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丰利审判员  刘伯军审判员  崔文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军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