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杨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杨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37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健,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醉,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杨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李军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廷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