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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叶倩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叶倩倩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2287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巷口镇白杨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232711627037W。单位负责人:余湖江,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成江,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叶倩倩,女,1995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诉被告叶倩倩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青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代 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