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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3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道敏与张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敏,张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敏,女。被执行人张莉娟,女。王道敏与张莉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江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莉娟偿还申请人王道敏本金3万元(自2015年8月起,按每月偿还本金1000的方式,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张莉娟至今未全部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张莉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新宁支行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莉娟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达州市开江新宁支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22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昌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周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