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根梅与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财保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根梅,男,汉族,1984年07月05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潼大道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96575100J。法定代表人:付东宇,董事长。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根梅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潼南区时代灯具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根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陈根梅以其在XX银行的账号XXX内存款60000元作为担保。现该案判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梅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故申请解除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根梅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陈根梅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政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