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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六合天然气加气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城县六合天然气加气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六合天然气加气站,住所地南阳市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西园。代表人:成克伟,男,出生于1965年8月13日,住南阳市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代表人:张之华,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举,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城县六合天然气加气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南阳销售分公司,但一审法院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错列为原告,程序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方城县六合天然气加气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铁良审判员  赵艳斌审判员  梁培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