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4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饶秀忠、林培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秀忠,林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4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饶秀忠,男,193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林培福,男,193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饶秀忠与被执行人林培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2016)闽0824民初第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借款16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培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林培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林培福纳入失信及限制高消费名单,经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林培福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及工商登记信息、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24执15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刘佩福审判员 林德生二0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少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