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玲玲与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玲玲,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58号申请执行人刘玲玲。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祖延。申请执行人刘玲玲与被执行人威海恒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3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明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