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四刑执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永义贪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永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四刑执字第756号罪犯史永义,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现在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史永义犯贪污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10个月,附加刑没收财产125000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永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史永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缴纳罚金能力却未履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永义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