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闻桂兰与淮安市清江浦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闻桂兰,淮安市清江浦中学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闻桂兰,女,汉族,1941年4月3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清江浦中学,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圩北路上*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芳,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该校副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闻桂兰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清江浦中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8民终1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闻桂兰申请再审称:其在2010年所提诉讼请求是要求淮安市清江浦中学对其进行拆迁安置,而本次诉讼请求是要求货币补偿,故不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淮安市清江浦中学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认为:闻桂兰因自建房屋被淮安市清江浦中学强行拆除,于2010年起诉要求淮安市清江浦中学对其予以安置和赔偿财产损失。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和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闻桂兰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相同当事人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的实质系否定前案裁判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故原审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闻桂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正芳审判员 杨 艳审判员 周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