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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与被告绵阳亿博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绵阳亿博测绘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1328号原告: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邹光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覃俊杰,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绵阳亿博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立,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与被告绵阳亿博测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绵阳城区星辰测绘仪器经营部承担。审判员  代继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