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胡强与汤建兵、沙建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伏,汤建兵,沙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伏,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汤建兵,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沙建勇,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2799元,未执行标的12799元。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情况,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人身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不能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 玮审判员 王立军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