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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华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滁州市华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323号原告: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寮厦村竹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56255129-3。法定代表人:聂克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如,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富,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华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再就业园3栋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茆新兵,职务不详。原告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华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滁州市华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强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