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美兰与邓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兰,邓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794号原告:张美兰,女,生于1975年8月3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松滋市人,户籍所在地松滋市。被告:邓杨俊,男,生于1988年12月16日,汉族,现住松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兰诉被告邓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邓杨俊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玉岭南路楚天家园小区4幢1单元301室”无法送达。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美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家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