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清军、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清军,杨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清军,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丽丽,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翻,河南博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清军因与被上诉人杨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按照武清军上诉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传票,经传唤武清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武清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再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武清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华秋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何琼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秋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