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9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1522号原告: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白义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瑞,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台,山西宏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原告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由原告太原市雅世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