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执1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朱文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朱文胜,王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被执行人朱文胜,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执行人王一平,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浙019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3幢2单元3202室房产【详见浙坤房估(2017)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朱文胜、王一平名下位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天筑3幢2单元3202室房产【详见浙坤房估(2017)15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文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