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应其亮、沈文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其亮,沈文桃,徐红叶,程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277号申请执行人应其亮,男,1969年4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沈文桃,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徐红叶,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程志平,男,1970年9月7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其亮与被执行人沈文桃、徐红叶、程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文桃等所有(房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沈文桃名下坐落在永康市东城河东路6幢××号的房产(证号:dc00008730,永集用2005地0277号),查封登记在程志平、张红巧名下坐落在永康市东城北苑小区2幢3单元401室的房产(证号:dc00023460,永集国用2014第1948号)属于被执行人程志平所有的部分。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军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