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8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姜光荣与吴红春、谢红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光荣,吴红春,谢红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姜光荣,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云和县人,现住昆明市晋宁县。被申请执行人吴红春,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谢红薇,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安宁市。关于姜光荣申请执行吴红春、谢红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姜光荣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红春、谢红薇支付执行款89145.0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予以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吴红春名下云A7V6**比亚迪轿车予以查封。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87800.00元。现因该案审限内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姜光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