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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9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思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9237号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浦仓路485号207-K。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男,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超,男,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思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法定代表人:连清川。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思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灵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