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孔繁青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孔繁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地址:太原市清徐县文源路东段**号。负责人刘瑞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慧玲,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繁青,女,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村民,住。委托代理人薛彦春,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号(锦华大厦*层)。负责人张文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睿敏,男,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繁青及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徐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4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元晓鹏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介 楠 来自